案情
李某原为一家机械厂职工,因厂内生产经营困难,经熟人介绍到一家水泥公司当操作工。2005年2月,李某在公司操作车间工作时被机器绞伤右臂,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水泥公司称李先生为“临时工”,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落实工伤待遇。
李某又找到机械厂,厂方称李是在为别的公司工作时受的伤,与自己没关系。无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将机械厂和水泥公司都列为被诉人。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李先生与水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李先生到该公司工作是个人行为,不是工厂指派或借调,工伤事故发生地又在水泥公司,根据“谁受益,谁负责”及公平原则,应由水泥公司承担李某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