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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责任人不明确,有关待遇由谁支付

2008-08-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案例简介

  1996年8月梁某由魏××介绍并带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地做工,月工资收入1100元,每月由魏××支付,梁某未办理任何务工手续。

  1997年1月19日下午4时左右,梁某在某综合楼工程第十层梁上施工,梁底料突然断裂,梁某从2.9米高处坠落,造成左手版头条关节上段粉碎性骨折。当天由工地木工班长送到市人民医院,医生要求立即动手术并住院治疗。十几天后,梁某的妻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涉医疗费、生活费未果,不得已梁某自行拆掉固定伤臂的石膏,前往市劳动部门投诉,在劳动部门的督促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梁某支付 了5000元费用。3个月后,梁某进行第三次手术拆除手臂内固定物,又需手术费约5000元。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1996年7月26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的部分木工装模工程发包给了魏××承包,双方并签订了《包工协议书》,其中规定:“因不安全施工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已方(魏某)负责”。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魏××和梁某不注意施工安全造成的,而且根据医生证明,梁某第二次手术是由于其“自行解除外固定石膏,导致骨折移位,克氏针变弯,故于1997年2月26日再次行…内固定术。”因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支付有关费用。

  二、案例分析

  1.工伤法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已将该事故定性为工伤,不能因为梁某不注意施工安全就不给予工伤待遇。

  2.执行劳办发[1994]109号文:“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第三人和申诉人都是为被诉人负责的工程工作,所谓承包就是每平方米付13.5元的劳务费,该劳务费由第三人与申诉人及其他临时工共同分配,这种关系属于共同享受劳动所得,不是雇佣劳动关系。所以申诉人的工伤待遇主要由被诉人承担,第三人根据经济实力酌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