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6年3月4日,喝过酒的刘艺驾驶着自己改装的三轮车送完报纸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刘艺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同年7月3日,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认为刘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对于劳动部门的认定,刘艺的代理人认为,劳动部门的行为属于代替其他行政机关执法,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作出评判,因此劳动部门的认定是严重违法的无效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但是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由于治安管理规范的变化,在全责交通事故中伤亡的员工也将可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分析]
案件争议的焦点酒在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其中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伤亡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对应的是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就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
但是,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颁布实施,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被废止。在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也不能再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谓“违反治安管理的伤亡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中,不再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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