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5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吕**驾驶摩托车去单位上凌晨四点的早班。在当日3时35左右,在行至**路9km+664km处时,受害职工遭遇车祸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至今没有线索。后经路人报警,**交警大队出警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职工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受害职工单位拒绝对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害职工近亲属依法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调查核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吕**为工伤。
【案例分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规定,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都应该认定为工伤,突破了过去有关上下班必经路线及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等局限,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三、四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一篇:退休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下一篇:工伤发生后,赔偿项目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