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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事故,受害人可否

2008-08-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2007年4月28日,深圳某运输公司司机张生在佛山市运输公司货物时,与佛山××公司职工李生驾驶的一卡车在佛山市一环路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亡。张生所在单位深圳某运输公司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张生户籍在湖北省,属于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前在该公司已打工两年半。

  [分析]

  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本案例受害者张生的亲属,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获得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即双重赔偿。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肇事者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笫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笫一款及其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交通事故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对工伤职工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第三,我国法律承认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无规定当事人仅可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受到伤害”应是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各种人身伤害,只要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管是职工个人的原因还是第三者的原因,也不论过错与否,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我国工伤的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是由交通事故侵权引起的,只要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是指该用人单位的人,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这就从法律上承认了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是能够竞合的。但是,不管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因交通事故而引发工伤的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法律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交通事故侵权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不得要求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

  当然,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赔偿标准、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别的。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失,其应得的保险待遇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则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法定归责原则、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过错、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侵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由于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工伤职工张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时,其直系亲属既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交通事故侵权人索赔,即权利人可以享受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