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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工伤的认定问题

2008-09-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XX于1985年在上班途中被汽车碰到桥下摔成腰一椎胸三椎压缩性骨折;2001年在车间上班工作时又把压缩性骨折腰一椎胸三椎压缩性骨折的腰严重扭伤经医院诊断丧失劳动能力,于2002年10月病退。这两次单位都未给XX报工伤,XX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就病退了,XX现在还可以争取享受工伤待遇吗?程序该如何进行厂里应不应该给XX补报工伤?

  分析:

  对于老工伤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依照该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可有条件地溯及既往。但此前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3条规定,“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并无可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至多只能溯及到1996年10月1日,对于此前发生的工伤的处理不具有溯及力。 基于上述分析,XX所受第一次的工伤不能再依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工伤认定。对第二次工伤,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但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十五条规定: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超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的;二是职工因用人单位承担了医疗费用并支付了病休期间的工资,而误认为已经得到工伤待遇,导致超过申请时限的。如果单位在工伤发生后向XX提供了一定待遇,使XX误以为享受到工伤待遇的,XX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