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04年5月,在北京某公司陈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诊断为七级伤残。同年7月,陈某与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单位一次性给付陈某生活补偿费3万元。去年,陈某离开原单位。今年8月,陈某以当年单位给自己的生活补偿费过低为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为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法官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本案中,陈某于2004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但其却在2007年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早已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时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提示】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一定要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超过法定时限后将无法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最好不要私了,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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