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古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称其系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于女装部尾部任职,2006年9月下班后,其在服装部尾部钉纽扣,3点左右被打扣机压伤右食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古某属于工伤。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书。该实业有限公司还是不服,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古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古某虽然是该公司员工,任女装部尾部剪线头工。当天下午,古某未经过任何人允许,在所有管理人员都不知情下,私自跑到其他部门操作打纽机导致右手食指被压伤。因此,古某并不是在从事其自身工作过程中受伤,受伤与工作原因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古某则认为,他在上班时间内,在钉纽过程中,被打纽机压伤手指,其受伤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他存在串岗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排除工伤的情形。
分析:对员工私自串岗受伤是否属工伤的问题,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员工已经违背了公司的岗位安排,在其他非本身工作岗位上工作受伤,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工作原因”。但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围,但仍是在为单位工作,工作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工作的性质,因此,在此情形下,仍认定员工的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因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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