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是某不锈钢制品公司的员工,任包装工一职,未参加工伤保险。2006年4月19日4时左右,李某等人要求休息2小时再上班,后于当日5时40分左右,不慎摔落致伤。李某要求认定工伤,并出具了上下班打卡记录、门诊病例等材料。而不锈钢公司则认为,李某摔伤时已是下班时间,其是自行上到车间屋顶睡觉,不慎从屋顶摔落致伤,不应当属工伤。劳动保障部门最初认定李某不属于工伤。李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称当日4时许员工要求休息1至2小时,经理安排就地休息,遂与其他员工一起到屋顶休息,5时40分许起身上班时不慎从屋顶摔落,这种情形应属工伤。劳动保障部门后来主动撤销上述认定,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了新的工伤认定。
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李某认为其系再工作的间隙休息时间,由主管安排就地休息时受伤,属于工伤。“工作场所”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应当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区域,且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阻止李某等人去屋顶休息;同时“工作时间”也应当包括工作的间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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