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原告朱林(化名)系某公司职工,今年5月的一天,朱林上完夜班后乘坐公司班车回家,朱林在班车停靠点上下车后因未站稳不慎摔倒在地。当日朱林至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股骨骨折。该公司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局不予认定朱林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双方,朱林对此不服,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最后也维持了劳动局的决定。朱林于是向无锡南长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分析】
法庭审理时,朱林诉称,自己是在下班途中从厂车上下来时摔伤的,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厂车是不是工作区域,下班回家是因为工作原因,最根本原因是上夜班劳累过度而造成摔伤的。劳动局提出辩称意见,认为朱林受伤时的状态为下班回家途中,其受伤是自己不慎所致,是意外事件,并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且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范畴。本案中朱林的受伤,并非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而直接导致,由企业来承担职工因非直接工作原因以外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是显失公平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朱林的受伤情形并非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而直接导致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因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也不能视同为工伤。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对朱林提出的意见,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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