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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吗?

2008-09-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

  赵先生,某公司物业部维修人员。2005年6月4日,赵先生在楼顶检查风机,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在风机高速转动的情况下,用长钳清理风道内杂物,在清理过程中长钳不慎与扇页相碰,瞬时风机损毁,长钳也被扇页碰飞后猛地砸到赵某的右脸,造成赵某右脸颊及右脑严重受伤。赵某被公司送往医院急救,公司迅速对事故现场和事件前后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作出以下决定:第一,赵某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自身受伤,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赵某治疗所需医疗费从医疗保险途径报销,医疗保险不予负担的部分由赵某个人负担。第二,赵某医疗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第三,追究赵某赔偿责任,由赵某赔偿公司有关损失。

  此次事件,公司一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直至2005年10月,赵某痊愈后得知公司对他的处理决定后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自己是在为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即使有过错也算作工伤。随后,赵某以个人身份申请工伤。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事件前后进行详细的调查后,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认定赵某于2005年6月发生人身伤害为工伤;第二,由公司承担2005年6月至10月赵某治疗期间的所有治疗费用3.6万元,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第三,补发赵某治疗期间每月工资到正常工资标准;第四,公司可以依法追究个人赔偿责任。

  对此,该公司不服,想知道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什么由于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人身伤害还要公司承担起治疗费用?

  分析:

  首先,谈谈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第一个结论,即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责任赔付原则,即工伤性质的认定不受是否存在主观责任的影响。因此,即使赵某是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其人身伤害,也仍应认定为工伤。

  其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在30日内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否则,就要由企业承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认定为工伤期间内的医疗费用。因此,自2005年6月至10月赵某的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不予报销。

  第三,员工在医治工伤期间应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赵某被认定为工伤,其治疗期间的待遇也应为工伤待遇,因此,不能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计发。

  第四,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规定或约定员工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此案例中,赵某的行为显然属于违反操作规程,如果公司具备可以依此追究员工责任的规章制度,就可以要求赵某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执行。

  由此案例,我们对于企业管理和在工伤事件的处理上可以得出以下两条启示:

  一、依法上报生产事故才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事故的认定并不取决于是否存在主观责任,因此应该将工伤事故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与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