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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工作中是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

2008-09-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

  王某是顺德区乐从镇某家具厂的员工,王某从事的是喷漆计件工作,且长期上夜班,按该厂的一般习惯员工上夜班中途可以安排吃夜宵。2003年11月22日,王某在家具厂加班至晚上约12时,与女朋友等人前往距离家具厂数公里外的顺德区龙江镇的某饭店吃夜宵。次日凌晨1时40分,王某在回乐从途中在顺德区龙江镇工业大道扒头桥发生机动车事故致左脚受伤。

  王某于2004年2月16日以“其在2003年11月22日晚加夜班途中外出吃夜宵后回厂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为由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3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居住地是离家具厂几百米的出租屋,而发生机动车事故是从离居住地和工作地点数公里的龙江某饭店吃完夜宵回乐从途中,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王某对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不服于同年3月16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年5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王某不服,并于5月3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当晚加班到约12时去吃宵夜后回厂继续加班的可能性并不能完全排除,因此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王某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当天是从龙江吃完夜宵回乐从的途中的事实认定存在不确定性,而不确定的事实将引起不确定的法律适用后果,证据则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并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工伤认定,责令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从事的是喷漆的计件工作,且长期上夜班,其在夜班中途吃夜宵是工作的合理需要。但王工作单位在乐从镇的某工业区内,单位附近就有吃饭的店铺,而王的住所与单位也只相距数百米,但王某当晚却应朋友之邀和女友一起到距离工作单位数公里之外的龙江镇吃夜宵,该行为已经超出了上下班必经路线的需要,不论王某在吃完夜宵后返回乐从的目的是继续工作还是回住所,该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都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作出的非工伤认定是正确的,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一审判决认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查明王某回乐从究竟是继续工作还是回住所,故作出非工伤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本案而言,该事实并不影响王某工伤性质的认定。王某认为既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对上下班途中没有作明确规定,则职工不论是从何地出发,经过哪条线路,只要目的是去上班,都应认定为工伤。该主张存在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不予支持。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王某为工伤的认定。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对上下班途中是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正确理解应该是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而不应该错误地理解为不管从何地出发,经过哪条线路,只要目的是去上班,就视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