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1月16日,某公司职工李某下班后乘公司班车回家,下车后横过机动车道跨越隔离护栏时被贾某驾驶的奥迪车撞伤,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原发脑干损伤。
事发后单位以借款的形式为其垫付医药费20多万元,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该公司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时,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的复函:“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虽然本案职工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该职工虽有违章行为,但并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按上述“复函”的精神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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