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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享受相关待遇?

2008-09-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简介]

  2004年11月,杨某在加工零件时右手不慎被砂轮割伤,造成右手无名指伸肌腱断裂。在治疗结束后,2005年2月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各方面的审查,最终确认杨某为工伤。同年5月12日,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2005年6月15日,该工具公司为杨某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

  2006年6月1日杨某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于是向被诉人书面提出了退休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杨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2006年7月1日起领取退休养老金。杨某退休后,一日在不经意间听到有人同样发生工伤,但却有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领取,杨某认为自己怎没有这笔费用。去单位和领导商量,被告知没有这笔费用,杨某不服气。2006年8月24日,杨某一纸诉状告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3525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杨某于2006年6月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退休申请,并于同年7月1日起领取了退休养老金,与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了。属于工伤人员退休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法律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等情况的,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就不能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