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有员工新进厂一个多月,厂方安排住厂区宿舍。前段时间晚上22:30出厂到外地点会朋友,在去朋友途中(当晚23:40)过马路时不慎被车撞伤但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当场造事司机就以逃走,经查车牌是假牌,死者眼睛有对角近视,平时看东西时都要离将近10CM才能看清,其家属现要求厂方支付死者处理费、其父母养老费、其女(3岁)抚养费。这些要求合法吗?
[案例分析]
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