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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应注意什么

2008-09-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伤,是劳动者常会遭遇的一个问题,遭遇工伤已然不幸,如果发生工伤的劳动者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更是雪上加霜。因此,工伤职工务必了解有关工伤的法律规定。

  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三大部分:劳动者本人和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权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部门是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为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其业务地(劳动者受伤地)注册,则可以向其参加劳动保险的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由此可见,对于劳动者来说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因从事劳动而受伤(或患职业病)致关重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首选证据材料为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许多劳动者尤其是民工,手中并没有劳动合同,这样就只能通过其他证据如上岗证、证人等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必要时可申请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证明受伤或患职业病,则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关于工伤认定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工伤认定不服如何寻求救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如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情况,行政复议是必经的前置程序,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加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