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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在单位受伤是否为工伤

2008-09-12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律师:

  您好。我叫李利,现在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头。2008年5月期间,由于连下几天大雨,工地无法正常工作,于是我提出请建筑公司给员工放假。建筑公司批准了,说明具体上班时间另行通知。我在放假的第二天后看天气不错,就在下午5点多钟到工地查看情况。可是过程中因为不慎在工地上摔倒,后住院治疗。前期医药治疗费用建筑公司主动支付,可是后来建筑公司认为我不是在上班时间所受的伤,受伤时还未确定上班时间,所以拒绝再支付医疗费用。现在我想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想问我这种情况休息日自愿到单位加班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李利

李利:

  你好。要判断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要遵循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为工作而受伤等。本案中,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你受伤地点是工作场所,这点单位是没有异议的。接下来的问题是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的界线如何划分的。你受伤时间虽然为建筑公司休息时间,但是建筑公司没有确定具体的上班时间,你身为工头负有向员工提前通知上班时间的职责,能不能上班只有在看了工地情形后才能确定,所以其在工地视查的行为,可认定为其在履行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就是时间的界定。由于上班时间没有确定,作为建筑公司工头,根据其从事工作要负责向员工提前通知上班时间,也为了提前完工等原因去工地查看工地情况,也只有在视查后才能决定能不能在第二天上班,以便能随时通知员工上班,所以其视查的行为可认为是为了完成其本职工作而自愿加班行为,此时间也可认定为“合理”的工作时间。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认为你这次的受伤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