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某公司与一家公园毗邻,一些员工在上下班时常常为抄近路而借道公园。该公司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2004年9月,该公司使用的打卡机出现故障,每天只能由值班人员调整到一个固定时间进行打卡。一天下午,值班人员提前5分钟将打卡时间调整到下班时间。某公司职工经打卡后下班,并抄道公园回家,他刚出公园拐上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伤。该职工是否属于在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于娜
于娜女士:
该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而该职工是在打卡后下班的,符合公司的下班制度规定,应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其下班行为是成立的;其下班抄近道,从一般社会认识来看,是允许的,该路途应属于上下班途中。所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汽车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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