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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2008-09-19   来源:甘肃省金川公司安环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切实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做法来看,工伤保险在促进事故预防方面正处于探索阶段,并在一些地区初见成效,有待于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一、在“结合运作管理机制”建设中,要形成安全监察与工伤保险机构协调配合机制

    安全监察与工伤保险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其工作范围各有侧重。防范和治理职业危害属于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救治、抚恤和补偿职业伤害属于工伤保险工作。但两者的宗旨一致,都是运用自身的行为手段与调控体系减少和控制伤亡事故,都是立足于和服务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方面,只靠工伤保险机构孤军作战是不利于事故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只有强化安全监察与工伤保险机构的配合力度,形成共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搞好事故预防。因此在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结合运作管理机制建设中,首先应本着“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监察与工伤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

    (一)健全工伤保险部门与安监部门定期联系、互通信息制度

    安监部门根据国家安全监察要求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企业安全状况、职业危害程度及污染岗位分布情况,工伤保险部门应把企业工伤事故盛开职业病发生情况定期向安全监察部门通报,为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预警”和对有害作业进行积极的预防提供依据。

    (二)建立工伤事故双向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事故不仅要向安监部门报告,同时也要向工伤保险部门通报。实行事故双向报告制度,可以为及时、准确地认定工伤提供可靠的依据、减少非职业性因素的干扰,以避免工伤纠纷。工伤保险部门一方面可以监督职工和医疗机构及时作出医疗终结结论,避免小残大养,延长医疗终结期,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企业拖延伤残鉴定时间,甚至不予进行伤残鉴定,侵害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建立工伤事故管理与伤残鉴定的制约反馈制度

    为了避免对同一事故的重复性调查、分析、减少事故处理上的人力、物力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事故调查分析时应邀请工伤保险部门积极参与,并建立“工伤事故会审制度”,定期交流工伤事故管理,伤残鉴定情况及企业的安全状况、职业危害等信息,以防企业瞒报、漏报或迟报工伤事故而影响伤残人员医疗康复的现象。

    二、坚持“六到位”,把好“六道防线”,切实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效力。

    工伤保险机构应把管好用好工伤保险基金当作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来抓,从引进约束机制入手,强化基金管理,坚持“六到位”,把好“六道防线”。一是坚持思想教育到位,夯实管好用好基金的基础防线;二是坚持规章制度到位,筑起基金管理使用环节的防线;三是坚持组织管理到位,强化工伤保险机构的职能防线;四是坚持业务培训到位,把好会计管理基金的财会防线;五是监督审计到位,建立内部相互制约防线;六是坚持基金发放到位,努力把好工伤保险事业信誉防线。

    三、以“两项费率”为经济调节杠杆,强化事故预防工作

    根据行业或企业工伤事故频率及风险概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是发挥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功能最直接的手段,也是目前运用经济杠杆搞好企业生产有效途径。运用好两项费率,首先要确定合理的费率差和费率量。企业或行业的工伤事故往往具有反复性和不可预见性,受生产工艺的特点、作业环境、劳动条件以及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素质影响很大。这说明“两项费率”的确定如果不与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险程度及风险概率等直接挂钩,就不利于调动行业或企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因此两项费率,特别是企业的浮动费率应与其安全状况挂钩,而且应是动态的。尤其是企业的浮动费率应以上年企业的工伤事故频率、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的改善和预防费用和投入以及员工的安全教育、法人安全意识等综合因素为依据定时调整,优则下浮、差则上调,以激励行业或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健全工伤保险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事故预防功能

    实现工伤保险与安全监察相结合,仅仅依靠两项费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健全奖励机制。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或事故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除对企业下浮费率外,可以从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中按5%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以奖励在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方面军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于工伤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大大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除对本企业上浮费率外,工伤保险机构应会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奖惩制对其惩罚,并限期整改。

    五、建立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制,有利于事故预防

    目前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而这种无责任补偿在目前的实施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些地区不分事故原因、责任大小,在医疗费、抚恤、补偿费上一律平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利于工伤保险金的合理支出。这种无责任补偿制实质上只考虑了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和伤害补偿,而未体现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和个体防护功能。而责任补偿不仅考虑了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和伤害补偿,也考虑了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和个体防护功能。这种责任补偿的原则是:对职工自身不可抗御的突发性或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全额给付经济补偿;而对责任心不强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不讲科学、冒险蛮干,甚至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按责任大小在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减免抚恤补偿,工伤职工责任越大,抚恤标准越低。当然从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到有责任补偿,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而基础性很强的工作,包括制度建设,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责任认定以及抚恤标准等都有待于认真研究,以保证责任补偿的实现。

    六、建立工伤保险事故的预防经费,并完善运作方式

    工伤保险基金除依据规定给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抚恤补偿外,还应致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及安全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按15%~20%比例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事故预防经费。其中拿出50%用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改善作业环境;30%用于对企业的安全卫生免费检测检验,包括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及安全认证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20%用于开展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企业及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形成“安全为保险,保险促安全”的良好氛围。这种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做法有利于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化发展,特别是对那些事故预防费用出现畸轻畸重、过于分散的企业,把一部分基金返还或调剂给他们,有利于统筹使用,保证重点。尤其对于事故隐患大、工伤频率高且又无资金投入的企业,这一做法具有重要意义。工伤保险工作也只有通过预防和减少事故,才能降低费用支出,从根本上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工伤保险基金的良性循环。

    建立事故预防费用,并键是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政策导向、调剂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对费用投入后的实际效果要进行跟踪评估,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制约监督和奖罚机制。

    七、狠抓工伤保险“源头”工作,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化

    工伤保险的主要任务是:事故预防与职业病防范;工伤事故的赔偿和补偿;受伤人员的医疗与康复以及为再就业创造条件。其中事故预防与职业病防范是工伤保险的最主要任务,是工伤保险的“源头”工作,也是促进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主线。它可以用经济、法制、技术、管理等一切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约束,而不是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只有抓住事故预防这条主线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只有把安全监督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使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工作得以互相促进,不断深化发展。

    总之,工伤保险为安全生产管理注入了一种新的活力,它与事故预防结合运作,有利于发挥劳动政策的综合效应,有利于实现两种手段与目标的整体合一,有利于建立一种企业的内在动力和安全监察外部压力驱动的事故预防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