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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伤认定中的主体

2008-09-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出现工伤事故后由谁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向谁提出,由谁确认,发生争议后如何处理,适用哪些法律、法规……。目前,有的同志认识还不清楚,以致于有的工伤案件被排除在认定之外。本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工作实践,对企业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中的“主体”确认作如下浅述。

    一、提起工伤性质认定的主体

    1.受伤公民或职业病患者是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起工伤性质认定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此权力。首先,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公民才有权提起。同时,《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1号)第8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因此,具有提起工伤性质认定的主体一般是上述人员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因工受伤人员或职业病患者。

    2.职工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是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工会组织可以职工名义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前者的民事活动受限,后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因而,他们的工伤认定的提起只能是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当工伤职工本人因住院治疗、死亡而不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其家属或工会组织可代为提出。

    二、工伤性质认定的主体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认定主体。

    工伤认定是一种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才具有这一行政职能,对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有专门规定,因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认定主体。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定业务,但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认定决定,其法律后果仍然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

    3.企业可以处理轻微工伤事故。

    对责任明确无争议,伤情轻微的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能确认的,企业可以直接按因工负伤性质,给予相应待遇。

    三、如何确认工伤单位主体

    现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61条2款规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根据以上规定,似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成为工伤认定决定中被认定的主体一方,其它用人单位诸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可以成为工伤认定决定中被认定的一方主体。对此,本人认为:

    1.法人是主体。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人在工伤性质认定活动中是被认定一方的法定主体。它包括: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法人等。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法人主体应区别以下情形: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主体;

    (2)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以法人为主体;

    (3)企业法人合并的,以合并后的法人为主体;

    (4)企业法人未经清算被撤销后发生的工伤,有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为主体,否则,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主体。

    2.个体工商户、雇主是主体。

    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伤、残、亡,在进行性质认定时,个体工商户、雇主应作为被认定的主体方。

    3.具有独立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组织是主体。

    对于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用人过程中发生的工伤,组织一方应成为被认定的主体一方。这些组织应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四、不能成为工伤认定主体的情况

    企业下属的部门,单位内部工会,团组织等,因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工伤认定中的被认定主体。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因不适用《劳动法》,不能作为主体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使提出,也不能予以确认。

    五、工伤认定中的诉讼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工伤性质认定决定不服,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职工家庭、工会组织、监护人)均可作为主体(复议申请人或原告)一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此时,作出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或被告一方。一审中,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职工(职工家庭、工会组织、监护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可作为一方主体提起诉讼。对经过复议处理的案件,维持原认定决定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告,撤销或改变原认定决定的,撤销或改变认定的单位是被告;二审中,一审的原告、被告一方均有权参加诉讼活动,成为诉讼一方的主体。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工伤主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待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