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单位对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怎么办

2008-09-22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建筑工人,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最近单位承包了一项工程,安排由我们进行施工,可是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单位为了加快工程进度赶工期,在很多必要的安全措施都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就指挥施工,工棚的建设也不符合安全标准,使得我们工人在施工和生活过程中面临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现在的情况,我既担心隐患演变成事故,又怕向公司提出质疑会丢掉这份工作。请问,我这时应该怎么办? 

小 张

小张: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是关于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这在施工作业领域非常常见,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你想保全工作和人身安全的需要,特提出如下建议:

  1、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如果单位拒不理会的,可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具有义不容辞地保障安全施工的责任和义务,当其不履行职责时,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