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协勤值勤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2008-09-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交通协勤上路值勤时遭遇车祸,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都不受理她的工伤申请。1月22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协勤的身份再次成为尴尬的争论话题:一说是劳动者,一说是公益性义工。

  田明芳原是重庆市义务交通管理协勤八支队的队员。她在法庭上称,2006年3月27日,她正在江北区五里店转盘上岗值勤时,被一辆突然驶来的人力车撞伤,至今走路都受影响。324医院的病历资料,证明了她的受伤事实。

  因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为了工作而受伤,她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算工伤。由于自己并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同年12月20日,她向市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随后,市人事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田明芳不服,起诉到渝北区法院。市人事局在法庭上表示,田的工伤申请应该属于劳动部门受理。最后,法院判决田明芳败诉。

  既然人事局不予受理,田明芳又向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劳动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此路还是不通,该局在去年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人事、劳动部门两条路都被堵,田明芳倍感尴尬。她不明白,自己是有关部门正式招的协勤,每个月按时领取薪酬,并是在工作时因公受伤,难道撞了白撞?为此,她把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重庆市义务交通管理协勤支队(以下称协勤支队)也被列为第三人而上了法庭。

  劳动社保局代理人称,自己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决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才是他们工伤认定的受理对象。田明芳既不是企业职工,也不是个体户的雇员。所以,不管是从程序上,还是从法律依据上,他们作出的裁决都是合法的,应当予以维持。同时,田也不能根据渝北区法院认定“属劳动局受理”的这个结论,让他们来作出工伤认定。

  法庭上,协勤支队的代理人称,义务交通协勤本来就是一支自发形成、具有公益性质的群众组织。协勤个人与协勤支队的关系也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田明芳是在公路上被撞,这本来就是一起交通赔偿事故,赔偿义务人是肇事者,而不是他们。

  对此,田明芳的律师回应称,田和协勤支队签订了用工协议,明确约定了工资报酬。同时还约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其公益性应理解为协勤支队这个组织对交通管理的公益性,而不能将协勤个人定性为公益性的义工。所以,协勤支队应是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就应该受理。

  法官宣布休庭后,田明芳跛着脚走出法庭。她说此次车祸给她的脚留下后遗症,而且她已经离开了协勤这个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