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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被打伤算不算工伤 单位要不要赔

2004-12-22   来源:东南早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件回放

  先告打人者,接着告单位
 
  山东来泉人员王某在工作中被打伤,为了讨个说法,王某花去了不少时间,不久前,这事才有个了结。因为王某受的这个伤算不算工伤;若是工伤,用人单位该不该赔,赔偿多少,让整件事变得异常曲折。今日的《以案说法》就来关注王某索赔一事。

  事情还得从2000年说起。当年年底,山东汉子王某受聘于晋江市某宾馆,就职行政部经理一职。当时双方并没签订劳动合同。

  2001年元月5日,即王某到此工作快1个月时,发生了这件事。当日凌晨2时,宾馆即将停止营业,王某便到KTV包厢劝告客人不要再玩。这引起陈某等人的不满,进而双方发生斗殴,在斗殴中陈持啤酒瓶朝王某的头部砸去,啤酒瓶底破碎。后陈某又持破啤酒瓶朝王某的脸部猛刺,致王某面部等多处裂伤,左眼受伤,经治疗无光感。

  2002年7月,晋江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此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陈某赔偿他各种费用20万元,法院判决陈某应当赔偿王某4万余元。索赔与获赔偿相差甚远,王某该怎么办?

  去年,王某所受的伤经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此前,王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去年12月17日,王某向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宾馆支付他伤残抚恤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6万余元。今年1月,该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宾馆应支付王的伤残抚恤费等13万余元。

  该宾馆不服此裁决,向晋江法院起诉,要求自身不应承担王某的这笔费用。晋江法院受理后仍判决宾馆应该赔偿王某的这笔费用。

  但宾馆不服此判决,向泉州中院上诉称,宾馆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赔偿王某的伤残抚恤金等,王某的人身损害结果是由陈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王某已向陈某索赔过了。中院受理后,仍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如果是工伤,就有权索赔

  日前,泉州中院傅家顶法官对本案进行了点评。他说,本案是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是否存在竞合的问题,是否他只能从中选一。

  傅家顶说,从本案中可以知道,王某是被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陈某)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而构成的工伤。那么,他对自己被殴打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有权要求加害人陈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因被打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他们之间的纠纷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是王某作为该宾馆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也有权要求宾馆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两者之间存在的是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傅家顶分析道,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只要加害方存在过错,就应承担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工伤赔偿适用的是“补偿性”的原则,即工伤保险赔偿是对劳动者因工伤而遭受实际损失的补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而致残,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要求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获得工伤赔偿。

  傅家顶说,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性质、法律依据不同,受害者要求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即加害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工伤保险待遇,不存在二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因此,王某虽然在对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赔偿,但他认为陈某的赔偿数额少于其根据工伤保险规定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金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即该宾馆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该宾馆应当对他的工伤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