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表弟的工作要跟化学药品打交道,去年工作时,他双眼被化学药品烧伤,同年,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做出了能力鉴定,伤残七级。经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来部门调动,他去了新的部门,结果不慎将手烧伤,正在接受治疗,想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能否再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于萍
于萍女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他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在此前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这类人群在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如果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就要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能够享受伤残津贴的,须为一至六级伤残。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因此,如果某个职工以前为八级伤残,开始并不享受伤残津贴,但再次工伤后,如果经重新鉴定为五级的,就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了。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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