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7月的一天,我在下班关门时,不小心被掉下来的门砸到,造成右脚脚踝骨折,手术用了钢板螺钉固定,今年7月底,取了钢板,至今没有做工伤认定,这样的情况是否已经过了认定时限?手术造成右脚明显粗大,还留下了两个疤,最大的缝了20几针,公司除了医药费没有给予任何赔偿,请问我可否要求公司赔偿?
柳青
柳青先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你受伤已经超过一年,劳动部门很可能会不予受理。个别地方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如果对于你的受伤公司存在过错的话,你可以试着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是人身损害赔偿也有1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在一年内你曾向公司主张过赔偿,那么这1年的时效应从你主张赔偿时重新计算一年。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骨折的话应该是可以鉴定为10级。但是,如果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伤残等级就不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确定了,而是由司法鉴定部门做出鉴定结论。
达一
下一篇:非法用工工伤谁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