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同学老邢上学时就是我们学校排球队的主力队员,他到一家IT企业集团公司上班后,一直坚持打排球。他们公司的效益非常好,经常组织一些活动。今年春天,集团公司决定组织各集团子公司举行一次排球友谊赛。我的朋友老邢在这次友谊赛中由于一次激烈的对抗导致右膝韧带断裂。他们举行活动这天,单位没有上班。我想咨询一下,我同学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刘倩
刘倩女士:
《工伤保险条例》上的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固定意义上(狭义)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如车间、办公室)。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是工作。你的朋友老邢积极参加企业集团组织的排球友谊赛,是热情投身企业文化建设,是工作积极的表现。老邢因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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