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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是什么性质的争议?如何依法解决?

2009-01-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解决。条例确定的工伤补偿制度的模式是工伤社会保险加单位责任制,工伤职工的一些待遇是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的,例如,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应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跨统筹地区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向工伤职工发放这些待遇而引发的争议,即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有关工伤保险的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