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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患职业病”?

2009-01-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条例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患的职业病。如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但是该职工所在单位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该职工虽然也是患的职业病,但是不能认定为工伤,该职工也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没有纳入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单位的职工患职业病如何处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同时,条例第六十三条对非法用工主体的职工患职业病的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一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是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该病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而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本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其所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职业病目录,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按照该目录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也应作出相应调整。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目录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