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怎样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009-01-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是从工伤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直接引申出来的,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如果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作时间没有新的要求,只是规定了上下班的具体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其职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比如对那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来说,单位确定的自己应该工作的时间,就应该属于工作时间。这里的“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这里的“事故伤害”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等事故。职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