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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2009-01-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怎样理解“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工作。例如:甲职工是一名钳工,到单位后从事清洗机床的准备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按照该项的规定,该职工被砸伤的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并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如乙职工是一名矿工,工作结束后,他在单位的浴池内洗澡时,由于热水器漏气,导致该职工煤气中毒死亡。根据该项规定,乙职工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对待,并应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