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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作用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

2005-01-1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是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前劳动工作的两项重要内容。那时,在劳动部门分别由两个业务机构管理,互不交叉、互不干涉。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这两个本应属于同一范畴的两项工作分别由社保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不同部门承担。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具有内在联系,只有把相互作用的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能做出更加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调整,才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是因果关系
  安全生产不好,工伤事故频率就高,工伤保险费用就高。反之,搞好安全生产,把事故频率控制在最低水平,就是对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最好保障。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一直是劳动管理工作中的不同内容和侧面,各自均已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共同服务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一根本目的。但是,工作保险与安全生产这种自成体系、互不交叉、并行不悖的管理体制,无论从控制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社会意义上,还是从减少工作费用、降低劳动力成本的经济意义上,均未形成互相制约、互相转化的合力。

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
  事故预防与工作保险紧密结合,在国际上已有许多成功做法,一些工业发达国家运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黑龙江省进行工伤保险改革试点的一些市、县实践看,也充分表明这种结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其积极意义在于:一是二者相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事故给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是任何保险也无法完全弥补的,只有杜绝和减少这种伤害,才是对劳动者根本利益的最大保障。二是工伤保险肩负三大任务,即保障劳动者受伤或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分散工作风险;预防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促进安全生产。其中,预防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是积极的主动工作,只有积极进行工伤预防,搞好安全生产,才是做好其他两项工作的基础。三是从安全生产目的看,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避免和降低职业危害,有利于减少工伤补偿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有约束和激励作用
    运用浮动费率和奖惩机制经济杆杠,约束企业的生产行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企业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义务。工伤保险是社会统筹费用完全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是根据翻过来工伤风险类别和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确定不同行业的不同费率,既贯彻了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原则,又兼顾了不同行业的风险类别,实行合理负担,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安全状况和工伤发生及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当年发生事故工伤人数及费用超过一定比例时,下年度提高其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率;当工伤事故降到控制指数时,下年度将调高的费率调回到原定费率;当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从其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助于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感,有利于企业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考虑问题,使经营者舍得花钱整改隐患,增大劳动条件的投入。
    强化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监督企业如实报告工伤事故,有利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由于工业结构和地理位置等因素,黑龙江省的安全生产形势一直很严峻,事故长期居于全国的前列,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能说不关心和不重视。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和机构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一直未能从根本上扭转。除了客观原因外,企业经营者没有把安全生产当回事,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切实抓好,是其主要原因。一些企业经营者对安全生产口头上讲重要,实际上不重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事故发生后又欺上瞒下,不吸取教训,不整改隐患,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从黑龙江省工业企业不同年份工伤事故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工伤死亡与重伤事故倒挂的情况。这说明大量的工伤事故没有报告,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惩处。实行工伤保险可以使这种局面得到控制。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工伤职工或死亡职工遗属必须持工伤证领取工伤待遇,工伤事故未经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社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工伤证。劳动者从自我保护立场,要督促企业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约束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行为。加上今年以来国家施行事故下降百分比指标管理,各类伤亡事故瞒报、不报情况有可能增多。
    事故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过去国家规定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和重大隐患整改。借鉴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做法,就是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服务于事故预防和重大隐患整改。这样做的实质是按照工伤保险的互济作用,事故预防费用取之于企业,用于企业。一个企业只拿一点钱,集中改造大隐患,既解决了企业的问题,又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工伤保险是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和劳动者从其他企业和劳动者处获得一部分帮助。某企业的安全隐患,自己无力整改,通过工伤保险,获得其他企业的帮助。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隐患都由工伤保险负责整改,企业必须立足于增加安全投入,控制事故发生。工伤保险只能研究解决那些带有普遍性的、企业自身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
    总之,工伤保险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种特殊保护。它具有作用于企业作用于劳动者的双重作用。因此,工伤保险是对事故预防的先期的一种投入,有利于减少工伤事故。同时工伤保险可从根本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后赔偿抚恤等费用的开支,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将事故赔偿由企业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化解企业面临的风险。
    安全生产应充分利用工作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和群众监督作用,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把事故发生率控制在最低水平。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将使劳动者的安全得到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