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犯罪被判刑了,这时候单位还给不给他工伤待遇呢?
李先生是1988年年初到普兰店市某建筑公司上班的。转眼到了1999年,这一年的3月6日是李先生生命中最黑暗的一天。
这一天,李先生在施工现场干着早就驾轻就熟的活儿,与工友说说笑笑间,灾难降临了:李先生的右腿不知怎么被裹到了砂浆机里,当他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已经太晚了,他的右腿被砂浆机生生地搅断了!经医院的全力抢救,李先生的命是保住了,但右腿却没了,只得安了假肢。治疗期间,建筑公司报销了李先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伤好后,单位考虑到李先生的情况,为了照顾他让他担任门卫工作。
虽说没了一条腿,但在单位的照顾下,李先生当门卫还有一份固定的收入,日子还算过得去。可好景不长,不幸的李先生又摊事儿了。2001年6月9日,李先生因为一点小事儿与邻居吵了起来,邻居考虑到李先生是残疾人,没敢碰他。可李先生得势不饶人,愤怒之下打了邻居几下,没想到就这几下惹了祸。被打的邻居伤得不轻,经有关部门鉴定构成轻伤。结果,李先生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了三年刑。因李先生身体有残疾被批准保外就医。
李先生被判刑后,建筑公司一想你都犯罪了,单位就不该管你了。于是乎,立马不再报销李先生的医药费、换修假肢费用和伤残抚恤金。2004年10月16日,经李先生申请,劳动部门认定李先生施工中受的伤为工伤。11月6日,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李先生伤残等级为四级。有了这两个认定,李先生的底气就足了。他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单位不同意。没办法,李先生只得求助于劳动部门。2005年3月,劳动部门做出裁决:建筑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医药费、换修假肢费用,就医路费6000余元以及一次性计发的伤残抚恤金5.8万余元。建筑公司想不通,李先生是个犯罪被判刑的人,单位为啥还得管他?
法律解读: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在劳动者发生伤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给伤残抚恤金。本案中,虽然李先生在发生工伤后因犯罪被判刑,并且与建筑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在李先生犯罪之前,单位就应该给到李先生手里,属于单位欠李先生的债。因此,李先生要求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李先生的治疗费用问题,原劳动人事部险函(1982)14号文件规定:“因工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继续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本案中李先生换修假肢等情况应当属于“原伤未愈”,李先生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因换修假肢和治疗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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