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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串”司机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2009-02-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3岁的贾某是某电子器材公司的配货员,今年2月他与司机张某一起去外地送货。回程时贾某看张某劳累,于是提出替代张某开会儿车,但没想到由于贾某驾驶技术不高,转弯时货车翻进了沟里,张某运气好只受了些皮外伤,但贾某却造成了胸骨、腿骨骨折。事后,贾某觉得自己也算工伤,并出示了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希望公司赔偿,但公司认为这次的事故是贾某的过错造成,因此质疑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于是,电子器材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配货员当司机引发车祸

  贾某在沈阳某电子器材公司工作一年多了,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草签了一份协议表明他是这个公司的员工。贾某日常主要负责配货工作,偶尔也做点其他的杂活。去年年末,贾某在一家汽车驾驶学校练车,并于今年1月份拿到了驾驶证。2月份时正值冬天,路上有些薄雪,公司让贾某和司机张某送一批货去济南,回程时天色已晚,因路途遥远,司机张某年纪大了,感到有些疲倦,这时贾某自告奋勇表示愿意替张某开车,张某起初不同意,但贾某一再表示自己已经拿到了驾驶证,可以胜任。于是张某就同意贾某替自己先开半小时,两人交换了位置,张某在副驾驶位置上打起了瞌睡,而难得摸上方向盘的贾某则很兴奋,半小时后并没有叫醒张某。

  凌晨2时左右,贾某因没有经验,转弯时车速过快更没有注意了望,货车打了几个转后就栽进了公路旁的沟里,张某幸运地只受了些皮外伤,但贾某一根胸骨和右脚脚踝骨折。贾某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前后花费医药费近2万元。

  过错行为非工伤认定必备要件

  贾某觉得自己也应算工伤,但公司却不这么认为。

  公司对事故现场和事件前后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认为贾某属于擅自更改自己的工作内容,不做配货员而当司机导致自身受伤,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补偿责任,更不会认定工伤,贾某治疗所需医疗费通过医疗保险途径报销,医疗保险不予负担的部分由贾某个人负担。而贾某医疗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贾某对公司的决定非常不满意,于是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劳动部门认为贾某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因此应认定为工伤。而且工伤认定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即使贾某存在一定过错,也不影响他因此事故受伤属工伤的认定。

  法院:认定工伤成立

  公司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于是诉请法院撤消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贾某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而电子器材公司一直没有与贾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岗位责任不清。而公司的各项规定中也没有对员工做本职以外的工作有任何说法。

  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贾某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贾某受伤是否工作原因造成的,不以其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故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律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的,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职工由于犯罪或违法、酗酒、蓄意违章、自杀或自残等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