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因工作而负的伤,那么,在单位上班期间,因琐事被同事打伤算不算工伤呢?
大连的李女士与汪先生同为大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职员。2004年7月20日8点多钟,汪先生因下乡需要在信用社储蓄专柜借尼龙绸包一个,便找到李女士商量,李女士告知汪先生该包是提款送款用包,必须在下班前送还,储蓄专柜要用该包往金库送款。可是,到了当天下午4点多钟,汪先生没有按约定将该包送还,李女士十分着急,便打电话给汪先生催要该包,引起汪先生的不满,在通话中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汪先生回到单位后,将李女士叫到主任办公室继续理论,双方各说其理,针锋相对,更激怒了汪先生,汪先生抬手向李女士打去,李女士被打伤后前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诊断为李女士左耳鼓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律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虽然信用社没有对储蓄专柜提款送款所使用的包具作出明文规定,但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附带民事调解书中查明的事实及储蓄专柜的习惯做法,能够认定第三人汪先生在储蓄专柜所借的尼龙包,是储蓄专柜用来在金库提款送款的专用包。原告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工作需要向第三人索要该包,应认定是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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