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小伙王林(化名)得知有人落水时,一个猛子跳进河里救人,可这一下去再也没有上来。但王林所在的服装厂并不承认王林舍己救人的行为,并且认为他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去救人是擅离岗位。
专家说法:
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到底王林因离岗救人而带来的损失由谁来补偿?记者连线法学、社会学专家,分析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工伤认定的范围,关于这一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前款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本案看,王林是在加班期间,为了抢救他人的生命而身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其家属及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伤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工伤的认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扩大规定,本案中王林虽然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但其行为已经符合了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了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单位对此问题的理解有失片面。
由于王林是放下手头工作去救人,而不是在休息时间内下水救人,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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