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今年4月份,我们厂里有一个在成品包装车间工作的职工找到厂长,说自己接触涂料后皮肤不舒服,想要辞职不干了。当时厂长表示他要是想清楚了,可以马上走,厂里不会挽留。第二天早上,这名职工跟他们车间的主任出车,突然在路上发生车祸,两个人都受了重伤。现在这名职工要厂里对他受伤负责,但是厂里认为,这名职工已经辞职,厂里不应该再承担他的医药费。现在这名职工就要求厂里给他认定工伤。我们想问一下,他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律师解答:
从你们介绍的情况来看,只有在厂里已经跟这名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或这名职工不具有认定工伤的条件下,厂里才不用承担责任。虽然这名职工已经向厂长提出辞职,但是如果工厂没有给他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你们之间的雇佣关系就依然存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如果这名职工出车是在工作时间内,并为了单位的利益,就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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