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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撞伤能否算工伤?

2009-0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 前不久,我爱人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造成腿骨骨折,交通部门认定小轿车不负责任。我爱人到单位要求定为工伤,可单位却说,你上班本身就迟到了,并且受伤又是自己的责任造成的,因此,不属工伤。请问:我爱人可否认定为工伤?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六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只需具备两个: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就是说,职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而不必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职工若是推迟上班或是提早上班,发生交通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此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无论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否在职工本人,都认定为工伤。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对职工的保护并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根据以上分析,你妻子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