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我到一个餐饮集团下属的一家餐馆工作。一天,我在餐馆洗碗时不慎摔伤,我于是要求餐馆为我做工伤认定。但是该餐馆经理却说我是餐饮集团的人,不是该餐馆的员工,拒绝为我向劳动部门提起工伤认定。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读者:王寇
王寇: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你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
现在,你所在的餐馆不承认与你存在劳动关系,你有义务提交证明材料证明与该餐馆存在劳动关系,相关的材料有几下几类: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包括银行卡、工资条等,用人单位发放的用以证明身份的工作证、胸牌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时用的“应聘登记表”“招工表”等,还有考勤表、同事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认为你提交的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若对申诉裁决不服,还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视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如果法院认定你们双方有劳动关系,你可以持法院的生效判决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