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的一位科长,前不久到外地出差开会,会后到当地的一处风景点游玩,不慎摔伤,造成小腿骨折。他及其家人认为“旅游也是开会的一部分”。要求认定为工伤。请问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辽宁邢彬邢彬同志: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解释,1996年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位科长因工作原因出差是“因工”,但会后旅游则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不能视为工作。由于其受伤非工作原因所致,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受伤是否为工伤,主要看三点,即看其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编者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17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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