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前一个月的全部工资收人为3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交通、电话费补贴为500元,业绩奖金为的1500元。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只是指原来的基本工资,即1000元;而工伤职工则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但括基本工资,补贴和业绩奖金应全部包括在内,即3000元。到底谁的意见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具体含义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对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而言,工资福利收入相对稳定,即使遇到调资的情形,月与月的差距不会很大,而且通常只会增多而极少减少。因为其工资福利标准是国家明确规定的,是根据职务和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都属于“工资福利”范畴。因此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对这部分职工来说,并无不利影响,很少会发生争议。
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等实行绩效工资制的单位。在这些单位,基本工资和福利相对较低,而业绩工资或奖金所占比重则很大,有的甚至主要就是绩效奖金,如有的基本工资可能只有1000元,而奖金则可能超过1万元。在实行绩效工资时,职工的工资并不一定每个月都很高,实际上既有高的时候,如超过1万元;也有很低的时候,如只有1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仅以工伤事故发生前1个的工资福利作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无论仅指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奖金,都会存在巨大的争议。
首先,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对工伤职工是极不公平的。工伤生活待遇,足对工伤职工的生活收入的补偿;相对来说,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更要保证工伤职工在经受痛苦煎熬的初期的收入水平。只计算基本工资,则意味着工伤职工的收入将大幅度下降,这对工伤职工足不公平的。
其次,奖金也是工资收入,应当纳入工资计算。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前1个月的奖金很高,将该奖金纳入“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当然很乐意,但用人单位肯定不同意。用人单位会提出,只是这1个月的奖金高而已,其他月份的奖金很低,这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前1个月的奖金很低,将该奖金纳入“原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会同意,但工伤职工肯定不同意。工伤职工会提出,只是这一个月的奖金低而已,其他月份的奖金高,这对工伤职工也不公平。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两种方法确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是将绩效奖金等工资性收入均纳入工资福利范畴,以工伤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工责收入总额的平均数作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二是将每月固定发放的基本工资、福利补贴和工伤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绩效奖金等工资性收入的平均数相加,其和为“原工资福利待遇”。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