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生工伤事故的工厂已经出售给另一单位,但营业执照尚未变更,应由哪个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营业执照已经变更了又如何?
答:营业执照尚未变更,意味着该单位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在法律上与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仍然是该法人主体,此应由该法人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此种情况下的单位出售,只是出资人的改变,即单位的股东发生了改变,但该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尚未改变,因此仍应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出售后,营业执照已经变更,则原来的单位就变成了变更后的单位,属于法人的整体转让。《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因此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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