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4年3月,某职工受领导指派送纸盒到厂外打样、,骑车返回途中,因下雨就打起了伞,不慎滑倒受伤。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在家属的坚持下就出院了。以后其家属又请“土郎中”到家中为该职工进行治疗,花去治疗及药费3万余元。后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伤,要求单位支付包括这3万余元医疗费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吗?
答:虽然在紧急情况下,.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也不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只要是为抢救治疗所必需的,就可以报销。但抢救治疗仍需符合一定的规范,最起码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行医和治疗资格。
既然是“土郎中”,当然不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且又不是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治疗,因此对该部分治疗费用,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