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工伤造成视力下降,需佩带近视眼镜;眼球摘除后,为保护假眼需要佩带防护眼镜,能否作为辅助器具予以报销?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娇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从实际看,因工伤造成视力下降,为保护好视力应有佩带近视眼镜的必要;防护眼镜对假眼来说,也有必要性。因此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有关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由于眼镜的质量、价格差距很大,且容易磨损,需要定期更换,因此作为辅助器具报销的标准、更换的期限,在目前缺乏具体规定,实践中很难操作。最好在将来制订的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标准中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