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确定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有时会造成身体器官的缺损,如肢体缺失等,会影响身体的机能。为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其生活及自理能力。大多数国家对此均作了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这主要是为了控制辅助器具配置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行为,剔除不合理的费用开支,保证工伤保险制度正常运转。
根据条例第45条规定,辅助器具由协议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根据条例第46条的规定,辅助器具的配置国家有关目录、标准正在进行。主管部门将要出台有关的具体标准。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参加工伤保险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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