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在治疗过程中,尚未认定为工伤时,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正常调整制度,对在岗的职工都调整(增加)了工资。该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享受什么样的生活待遇?能否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调整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原工资福利待遇。该条还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该规定很明确,是“原工资福利待遇”,而非指工伤事故发生之后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求享受在此期间的工资调整待遇,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从严格依法的角度,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不调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但如果从以人为本的观念出发,考虑工伤职工是为工作,即单位的利益而受伤的,用人单位调整工资的行为如果属于普惠行为,即对所有职工的工资全部进行调整(增加),则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也予以增加,显然更能激发职工对单位的感情。从此点讲,增加一些待遇,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值得的。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工资的行为不属于普惠行为,只是对部分职工如工作业绩突出者进行调资,工伤职工不符合此调资条件的,则用人单位自然可以不调整其停工留薪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