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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009-04-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后,在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因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不同意派人或支付护理费请护工进行护理。工伤职工应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前提是,属于工伤。在没有认定为工伤前,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先行支付。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只能由其家属进行护理,或自己雇用护工护理。待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下达后,请护工护理的,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用;由家属自己护理,参照护工的市场价格,并考虑有关误工费用,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支付,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