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伤残6级,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几年后,其旧伤复发,能否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所谓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序地重新复发。按照该条规定,旧伤复发,不能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复发,仍然从属于旧伤的范畴,即与旧伤仍然只属于一个伤害,并非新发生的工伤,没有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