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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旧伤复发的能否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09-04-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一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伤残6级,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几年后,其旧伤复发,能否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所谓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序地重新复发。按照该条规定,旧伤复发,不能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复发,仍然从属于旧伤的范畴,即与旧伤仍然只属于一个伤害,并非新发生的工伤,没有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