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后,将交通肇事者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赔偿拿走了。工伤职工能否向单位要回第三人的赔偿?怎么要?
答:如前所述,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伤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由于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未禁止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取得第三人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法律法规也未禁止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取得第三人伤害赔偿,因此工伤职工应当可以同时享有这两种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按此规定,在属于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雇员受到伤害只能获得一种赔偿;如果要求雇主赔偿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雇员不能再得到第三人的赔偿(在雇主赔偿的范围内)。而劳动关系实际上只是雇佣关系的一部分,在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是雇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却不能向第三者追偿,确实有欠公平。但要想弥补这一缺陷,只能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限制。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工伤职工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回这笔赔偿。一种是,以不当得利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将赔偿转交给工伤职工,因为用人单位获得这笔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一种是,起诉肇事者未履行赔偿责任,因为肇事者不应当将赔偿交给用人单位,而应当交给受害人或其委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