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是一私营家具厂的学徒工,没有工资。在工作时两只手指被电锯锯断,被认定为工伤。该家具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要求工厂支付工伤待遇,张某不知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答:首先需要指出的,家具厂没有给张某工资是违法的。在正常工作时间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有加班时间的再计算加班工资。因此家具厂虽然尚未给张某支付工资,不等于张某在法律上就没有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足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如果张某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则应当按照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持遇;如果张某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则应当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其基数计算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