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高某是机床厂职工。一天,她在加工零件时,因为机器失灵导致左臂骨折,被认定为工伤致残7级。
此后,高某因不堪丈夫常年虐待,失手误伤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的单位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高某服刑期满出狱后,找到单位要求落实有关工伤待遇,遭到拒绝。
法律分析
高某犯罪刑满释放后,还应享受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考虑到犯罪的人在其改造期间的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但对于未收监执行、刑满释放的人员,应该给予工伤待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因工负伤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的,当然也适用这一条规定。
但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和医疗补助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所以,对于职工因判刑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用人单位仍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给,不应自行取消或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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